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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4日

根据《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扩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深港金融合作,加快建设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进一步促进前海合作区金融业集聚创新发展,前海管理局制定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政策制定背景

《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提出前海要进一步“提升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功能”“在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便利化等领域先行先试”;《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前海“推进金融开放创新”“加强深港绿色金融和金融科技合作”;《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将“建设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列为“十四五”时期全市重点工作任务之一。制定支持前海金融业创新发展专项政策的意义重大:

一是前海打造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的内在要求。当前,前海正面临“扩区”和“改革开放”的重大历史机遇,肩负着全面提升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功能的重要任务,有必要结合前海金融业未来发展方向,优化金融业发展政策体系,在深化深港金融合作,促进金融科技、跨境金融、特色金融等创新发展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推进与香港金融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提高政策支持的精准度与有效性。

二是前海深化深港金融合作、加快建设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的重要举措。前海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的核心引擎,在引导金融企业在地经营、提升深港金融合作能级等方面有着巨大提升空间,迫切需要出台支持重大空间载体建设、港资金融机构集聚、支持跨境金融业务等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政策举措,积极支持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创新,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集聚,带动更多金融人才落户前海

三是保持前海金融产业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客观需要。2019年8月,前海管理局出台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实施以来,在推动深港金融合作、促进前海金融业集聚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实施细则》已到期,有必要对前期政策进行系统梳理,科学评估政策落实效果,对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加大对深港金融合作、前沿金融领域、核心金融环节的资源倾斜与战略引导,持续保持前海金融改革创新的领先地位。

二、政策制定过程

在上述背景下,前海管理局依据中央相关政策精神,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过政策研习、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以及不断修改完善,制定了《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前海管理局先后两次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对征集意见逐条研究,充分吸纳,认真修改完善。同时,结合前海“扩区”,明确《管理办法》的覆盖范围,为《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中发〔2021〕22号)确定的扩区后的前海区域。

三、政策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条,除总则、申请与核准、监督与管理、附则外,政策主体部分共分为四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对象。本办法扶持对象包括金融企业总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企业深圳市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其他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以及符合本办法明确规定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鼓励在地经营,除另有规定外,要求机构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

(二)关于持牌金融机构一次性落户奖励。本办法鼓励持牌金融机构在前海集聚发展,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支机构及专业子公司和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按实缴资本等分别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关于深港金融合作奖励。深港合作是前海的初心和使命,本办法不仅对港澳金融机构入驻前海有额外落户奖励,还针对粤港澳金融合作平台与金融基础设施、QFLP、WOFE PFM、深港金融科技加速器、香港金融行业组织落户、港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跨境理财通”业务、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等给予扶持,促进深港金融深化合作和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四)关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经营奖励。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是前海优势特色金融业务,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按相关业务规模进行奖励,鼓励其合规经营、发展壮大。

(五)关于数字人民币应用和推广奖励。本办法对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在前海试点跨境应用场景、拓展数字人民币消费场景以及设立数字人民币实验室、数字人民币应用展示中心等应用推广活动给予扶持,对经国家认可开展数字人民币业务的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六)关于上市融资支持。前海注册企业数量众多,未来或将有大量企业上市融资,本办法对区内企业上市给予奖励,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发展壮大。

(七)关于绿色金融发展奖励。绿色金融是前海金融创新发展的重要领域,本办法对绿色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等给予奖励,鼓励前海绿色金融创新。

(八)关于金融科技奖励。金融科技是金融创新发展未来趋势,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机构申报项目入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或深圳地方金融创新监管试点的也给予相应奖励。

(九)关于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产业载体。符合条件的楼宇可以申请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产业载体,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入驻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产业载体的金融企业,给予入驻扶持和管理团队经营扶持,鼓励前海金融产业集聚发展。

(十)关于金融行业协会。本办法鼓励全国性或深圳金融行业协会在前海集聚发展,给予行业协会落户扶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作用。

(十一)关于金融创新。为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发挥前海先行先试的战略优势,每年对前海优秀金融创新案例按等级给予资助。

专此解读。

深圳前海管理局

202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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