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

前海企业服务 微信扫一扫
您好,欢迎访问深圳前海在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 · 深圳 · 前海
您的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前海资讯 > 常见问题

栏目列表

前海新闻资讯

前海e站通办事指南

前海管理局地址及电话

政策资讯

政策法规解读

常见问题

如何在前海注册公司

前海工商财税代理服务

前海地址托管服务

前海商秘公告

红本租赁凭证

个人转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9日

第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第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规定:“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第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规定:“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欢迎联系前海在线客服经理:手机 139-2383-8005    在线客服经理点击咨询

Copyright © 深圳前海在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 粤ICP备19142764号

 
在线咨询
值班客服经理
139-2383-8005
注册公司咨询
134-3091-6996
微信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