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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常见问答

来源:前海科技创新处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0日

提问1:哪些对象可以申请?

回答:开展科技创新,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领域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在上述机构工作的个人。


提问2:申报对象有什么基本要求?

回答:(1)原则上要求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或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事业单位;

(2)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详见前海门户网:http://qh.sz.gov.cn/tzqh/tzzn/cyzrml/);

(3)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原则上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


提问3:关于“实际经营地”怎么理解?

回答:“实际经营地”是指申请时申请主体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前海合作区, 并对其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同时前海合作区内经营场地面积按不低于企业员工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核算。


提问4:该政策与南山区、宝安区的科技创新扶持政策是否可叠加享受?

回答: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不得就相同事项重复申请与享受扶持资金。”因此,不相同事项可分别申请,相同事项不得重复申请。


提问5:是否可与前海助企纾困政策同时享受?

回答:可以同时享受,最大程度支持区内企业渡过难关。


提问6:符合第二十条第(一)款条件,如何申报补贴? 

回答:符合条件对象可密切关注前海门户网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申报文件的发布,届时可依据申报指南要求申请办公用房购置扶持及租金扶持。 


提问7:符合第二十条多款要求,是否能叠加享受?

回答:可以叠加享受。


提问8:如何界定数字经济企业?

回答: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款,是指“符合《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统计类别,围绕高端软件、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安全、互联网、工业互联网、智慧城市、金融科技、电子商务、数字创意等领域开展业务活动、研发创新且相关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60%以上的企业。”企业应通过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体现上述条件要求。


提问9:符合第十六条支持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申报时未知贡献奖励金额如何确定团队奖励发放方案?

回答:企业申报时无需填写奖励发放具体金额,只需填写核心团队成员奖励发放比例即可。


提问10:通过境外上市主体赴境外上市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办法第十六条贡献奖励?

回答:可以,根据办法申报指南,需提供企业通过境外上市主体赴境外上市的相关材料,证明企业的控制人为境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


提问11:世界500强企业持股不低于50%的在深一级子公司是指中国总部公司吗?

回答:不是,世界500强企业持股不低于50%、在深设立的层级最高的子公司即可。


链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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