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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第二批次申报指南

来源:前海管理局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9日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规〔2022〕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2022年前海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前海合作区专业服务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含分支机构)。

二、申报时间

2022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27日。

三、申报条件

(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

(二)申请扶持时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主营业务为专业服务业,且2021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机构收入总额60%以上(专业服务业行业商协会或其代表机构除外)。

其中,专业服务业是指《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发改产业〔2013〕468号)中的会计服务、评估服务、咨询服务、工程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会展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八类。

四、申报条款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如本次仅申报第十八条,且第一批次已在前海e站通窗口递交申报材料,本次申报仅需提交基础材料清单的第1点、第2点及分项材料清单的第15点。

五、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1.2022年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打印)

2.2022年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打印)

3.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由政府部门颁发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深圳信用网下载的完整版信用报告(打印)

6.前海合作区内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2022年度租金发票,如2022年度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如为自有办公用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7.2022年3月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佐证材料(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代扣代缴-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页面截图)(打印)

8.2021年度纳税证明(打印)

9.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复印件);

10.如为港澳资机构,还应提供以下三项材料之一(复印件):

(1)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提供港澳投资者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2)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提供港澳投资者以下材料:①注册证及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内);②经营期间的利得税缴款单,或审计报告及报税表;③港澳业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文件;④与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以上);

(3)港澳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序号申报条款分项申报材料

1

第十一条

如为新迁入,应提供商事变更登记(备案)文件(复印件)。

2

第十二条

如为新迁入,应提供商事变更登记(备案)文件(复印件)。

3

第十二条第(一)款

1.事务所章程(复印件);

2.发起人所取得的香港税务师或澳门核数师、会计师资格证书,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

第十二条第(二)款

1.事务所章程,如事务所章程无体现合伙人相关信息,还应提供合伙人情况说明(复印件);

2.合伙人所取得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或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

第十二条第(三)款

1.公司章程,如公司章程无体现发起人相关信息,还应提供发起人情况说明(复印件);

2.发起人获得前海管理局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备案证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

第十三条第(一)款

1.国际组织、行业商协会在外国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代表机构文件(复印件);

3.代表机构设立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运营情况等)(打印)。

7

第十三条第(二)款

1.行业商协会在香港合法注册为社会组织或在澳门合法登记为非牟利专业社团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代表机构文件(复印件);

3.代表机构设立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运营情况等)(打印)。

8

第十四条

1.前海管理局事前同意支持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2.会议活动总结(包括但不限于活动主题、主办机构、活动时间、活动地点、参加机构、参加人数、签到情况、活动照片、媒体报道等)(打印);

3.活动费用开支汇总表及明细(打印);

4.活动费用相关付款合同、发票、银行往来凭证(复印件)。

9

第十五条

1.商事变更登记(备案)文件(复印件);

2.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复印件);

3.开展主营业务涉及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应提供相关许可文件(复印件)。

10

第十六条

如为新迁入,应提供商事变更登记(备案)文件(复印件)。

11

第十六条第(一)款

行业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12

第十六条第(二)款

1.母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复印件);

2.母公司开展主营业务涉及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应提供相关许可文件(复印件);

3.股权架构信息证明(登记管理部门的查询结果页面)(打印)。

13

第十七条第(一)款

14

第十七条第(二)款

2021年度上报统计局的统计年报(自行登录国家联网直报统计平台打印经审核的统计年报)

15

第十八条

1.核心团队成员名字、身份证号、职务及分配方案(打印);

2.核心团队成员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核心团队成员最近一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自然人电子税局-首页-常用业务-纳税记录开具-纳税清单打印(深圳))。

16

第二十条第(一)款

1.电视剧简介及首播情况说明(打印);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及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3.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出具的与境外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的许可文件,与香港影视制片机构合作摄制协议(复印件);

4.电视剧播出合同(复印件)。

17

第二十条第(二)款

1.电影简介及院线放映情况说明(打印);

2.如为与香港合作制作的电影,应提供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与香港电影制片机构合作摄制协议;如为外商独资企业发行的影片,应提供股东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与出品方签订的发行委托协议(复印件);

3.电影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4.电影放映合同(复印件);

5.票房收入证明材料(中国互联网专业电影数据平台实时数据或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数据)(打印)。

18

第二十条第(三)款

1.影视作品简介(打印);

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出具的与境外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或电影的许可文件(复印件);

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复印件);

4.与香港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协议(复印件)。

19

第二十一第(一)款

1.影视后期制作合同(复印件);

2.制作费收入相关发票、银行往来凭证(复印件);

3.影视作品获奖证明(复印件)。

20

第二十一第(二)款

1.影视后期制作合同;

2.影视作品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证明材料;

3.2021年度制作费收入相关发票、银行往来凭证(复印件)。

21

第二十二第(一)款

1.演艺作品简介(打印);

2.文化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3.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4.商业演出合同、票房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

5.作品原创证明文件(复印件);

6.第一出品方证明文件(复印件)。

22

第二十二第(二)款

1.演艺作品简介(打印);

2.文化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3.商业演出合同、发票及银行往来凭证(复印件);

4.演出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演出时间、演出地点、活动照片、媒体报道等)(打印);

5.如为国家优秀演艺作品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3

第二十二第(三)款

1.文化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2.商业演出合同、发票及银行往来凭证(复印件);

3.香港艺术院团资质材料(复印件);

4.演出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演出时间、演出地点、活动照片、媒体报道等)(打印)。

24

第二十三条

1.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2.上线运营时间及游戏产品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截图、游戏页面截图等,需办理公证);

3.上线运营之日起一年内实际收入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收入发票、系统截图、银行往来凭证等(复印件)。

4.如为境内上线运营的游戏作品还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批文(复印件)。

25

第二十四条

获奖证明材料。

(三)材料报送要求:

1.所有材料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侧面加盖骑缝公章

2.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由有翻译资质的专业翻译公司出具)。

3.申报单位同时需提交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PDF格式,能够进行目录索引,纸质件交前海e站通后将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chenhong1@qh.sz.gov.cn)。

六、申报程序

(一)递交材料

1.办理方式:线上预约,线下递交纸质材料。

2.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9号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22号、23号窗口

预约渠道: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小程序

(二)受理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办法》及本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扶持并进行公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企业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七、其他事项

(一)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材料补正次日起算)。

(二)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机构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咨询电话:16620782413,0755-36668855。

附件:

附件1:2022年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docx

附件2:2022年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docx

附件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深圳前海管理局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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