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发票票种核定”的办结时限是多久?
答:我市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为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种类发票,除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确认的高风险等情形外,即时办结。本事项办结时限不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环节时限。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9 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自 2018年8月1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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